金沙电子游戏官方入口学生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专业技能、科技创造、文化体育、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学生(含五年制高职学生)。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生奖励专项经费。
第二章 奖励种类
第四条 校级奖励:
(1)个人奖励:校长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十大校园年度人物、十佳文明标兵、优秀毕业生和单项奖励等。
(2)集体奖励:学生管理先进二级学院、先进班集体、五四红旗团总支、五四红旗团支部、文明学生宿舍等。
第五条 省级奖励: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省级优秀毕业生、省级先进集体和省级单项奖励等。
第六条 国家级奖励: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级先进集体和国家级单项奖励等。
第三章 评比条件
第七条 校长奖学金
(1)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学习成绩平均9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85分,考查课和选修课达优秀标准,体育成绩85分以上;操行分成绩评定为优秀,无任何违纪行为;学生专业技能抽查达合格以上;评比名额不受限制。
(2)思想品德、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为学校争得重大荣誉,对学校有突出贡献。
第八条 三好学生
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学习成绩平均在8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考查课、选修课与体育成绩均在80分以上;操行分成绩评定为优秀;无任何违纪行为;学生专业技能抽查达合格以上;各班级按班级人数的10%评比。
第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
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学习成绩无不及格科目;无任何违纪行为;学生专业技能抽查达合格以上;评选学年连续担任学生干部达一年,工作成绩考核评定为优秀或在社会服务方面成绩突出。优秀学生干部每班评选1—2名,“先进班集体”增加名额2名,二级学院学生会分别给予10—15个名额,“学生管理先进二级学院”增加二级学院学生会名额5名。
第十条 优秀毕业生
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在校期间至少有2次荣获校级奖励(含校长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或在社会实践服务、专业技能竞赛等方面有突出成绩,优秀毕业生按毕业生人数的10%评比。
第十一条 单项奖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对学习进步快、劳动卫生工作积极、宣传报道成绩突出及在爱心助学、扶贫帮困等各项活动中事迹突出,或在各项竞赛活动中获奖学生给予单项奖励。
第十二条 “十大”校园年度人物
为引导和激励广大学生发奋图强、刻苦学习、创先争优,在大学生中树立优秀大学生典型,在德、智、体、美每个单项表现突出的学生中推荐产生十大校园年度人物。
第十三条 “十佳”文明标兵
十佳”文明标兵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金沙电子游戏官方入口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在全校推荐评选言行文明、举止规范、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学生。
第十四条 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和省级优秀毕业生
在校级相应奖励类别的学生中择优推荐产生,省级先进集体在校级先进集体中择优推荐产生。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从校长奖学金获得者中推荐产生,全年校长奖学金获得者不足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兼顾二级学院平衡,从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中择优推荐产生。
第十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从符合校长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和优秀团干条件并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中推荐产生。符合校长奖学金条件的学生一律推荐申报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评比周期
第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十大校园年度人物、十佳文明标兵、学生管理先进二级学院、先进班集体、五四红旗团总支、五四红旗团支部和文明学生宿舍每学年评定一次;优秀毕业生在毕业生离校前评定;单项奖励在各项活动中评定。
第五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七条 凡是获得校级、地市级、省级、国家级荣誉类的个人和集体按下列标准奖励:
奖励级别
奖励标准
奖励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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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 级
地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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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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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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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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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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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励志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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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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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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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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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好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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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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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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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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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学生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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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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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元
|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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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团员
|
200元
|
400元
|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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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团干
|
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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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元
|
1000元
|
十大校园年度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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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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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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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佳文明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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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元
|
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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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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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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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元
|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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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先进二级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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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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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班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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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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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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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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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红旗团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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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元
|
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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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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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红旗团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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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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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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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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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文明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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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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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评比和认定程序
第十八条 以班为单位,辅导员组织民主评议,由二级学院审查公示,报学生工作处、团委审核公示,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校长办公会批准,由学生工作处、团委统一组织表彰。
第十九条 所有学生在校内、外获得的各种奖励,都必须报学生工作处)同时废止。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