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上级社保政策,根据职工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原则筹集基金。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或雇主)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0.7%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基本待遇如下:
一、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在下列产假时间内,享受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产假98天。有下列情形的,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
3、晚婚晚育(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延长产假30天;
4、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
(二)女职工终止妊娠的产假天数
1、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
2、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
3、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二、用人单位职工在职期间因生育、节育等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费用;
(三)采取除外用避孕工具以外的其他避孕措施的费用;
(四)实施绝育、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的费用;
(五)治疗本条第二款范围内的并发症的费用。
用人单位职工因生育、终止妊娠引起并发症者,或在产假期间的医疗费用和因绝育、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和产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办理。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施行手术的单位承担并发症医疗费用的除外。
三、用人单位男职工的配偶生育第一胎的,其配偶无工作单位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
四、用人单位职工必须到定点医疗机构(含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才能享受生育保险有关待遇。
用人单位职工在规定范围内的生育、节育的,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诊疗手册》和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在规定范围和标准内免付费用(挂号费除外),其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
五、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由本人或者其委托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二)本人的身份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四)是失业妇女的,提交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失业证;
(五)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其配偶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
(六)受委托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任何人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冒领或者多领生育费、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职工享受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七、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支付生育保险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八、申报程序:
由本人或亲属填报《娄底市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申请表》,在申请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签章,再在人事处签章,报市医保处生育保险科。
娄底职院人事处
2011年5月